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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春华、侯宗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杨春华;侯宗山;杨金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被告杨春华。被告侯宗山。被告杨金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杨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