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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杰,石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石杰。被执行人石小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杰与被执行人石小贵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丛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