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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天禄与郑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禄,郑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57号原告吴天禄,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亮亮,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禄与被告郑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禄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25元,剩余2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八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