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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某某、武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某某,武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武某某。被告:武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某某、武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武某某已还清此笔贷款为由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