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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罗浮山医药有限公司与李德龙、李振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罗浮山医药有限公司,李德龙,李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9-19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9月1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2年9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执字第53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法民一初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罗浮山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浮山药业城。法定代表人:王雨民。委托代理人:陈培坤,陈翊东,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执行人李德龙,男,1939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振彬,男,1939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罗浮山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德龙、李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李德龙应偿还惠州市罗浮山医药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及利息,李振彬承担连带清楚责任。李德龙、李振彬负担诉讼费175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李振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支行开设的存款人民币共5300.00元(帐号为:31×××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李振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支行开设的存款人民币共5300.00元(帐号为:31×××09)扣划至本院执行帐户(广东发展银行博罗支行,帐号为:10×××7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海林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许玉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