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魏昌辉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昌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211号申请执行人魏昌辉,男,1073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1)342号裁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银行存款4392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