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68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治民,董事长。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银行存款7928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