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珍川与被告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刘珍川。被告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川与被告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珍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刘珍川负担。审判员 崔志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雅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