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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珍川与被告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刘珍川。被告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川与被告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珍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刘珍川负担。审判员  崔志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雅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