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卢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4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建,家住普定县。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7日左右某日晚,被告人卢建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华润万家”超市北侧巷子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李某、陈某。同月11日左右某日,被告人卢建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华润万家”超市北侧巷子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李某、陈某。自2012年4月8日左右起至同月15日止,被告人卢建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华润万家”超市北侧巷子内,还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建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卢建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赵某、李某、陈某。赵某每次打电话给其,都是向其要毒品,但是其每次都说没有。其被公安民警抓获那天,也是因为赵某打电话给其,说他要毒品。其回答没有毒品。他让其出来一下。其出来后,在回家的路上被民警抓获。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7日左右某日晚,被告人卢建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华润万家”超市北侧巷子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李某、陈某。同月11日左右某日,被告人卢建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华润万家”超市北侧巷子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李某、陈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赵某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租住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发路70号315房间,自2012年4月1日至同月16日,其在这个房间内多次吸毒,还容留李某、陈某一起吸毒。2012年4月1日,其因为与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好就想吸毒,其想起其一个朋友叫“老八”的,他有贩毒的人的电话号码。其打车到长河后找到了“老八”。当日下午3点左右,“老八”帮其联系了贩毒的人。一会儿,那个贩毒的人(指被告人卢建)根据约定到了长河“华润万家”超市后面的一条巷子,其付给对方300元钱,对方就给其一小包用白色塑料袋包好的海洛因。其当时问他叫什么名字,他说叫他“小六”好了,并且还给其一个电话号码(136××××5452),让其以后要货的时候直接打他电话。其当时就把他的电话号码存在自己的手机里。同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朋友陈某、李某在一起,其提议吸毒,他们也同意的。当晚9点左右,其打电话给“小六”,要求买100元钱的海洛因。对方要求其在老地方交易。于是其三人由陈某开车来到长河“华润万家”超市后面的一条巷子。后其打电话给“小六”,说其已经到了,叫他过来。陈某坐在车上,其与李某在路边等。一二分钟后,“小六”就过来了,其交给他100元钱,他给其一小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海洛因。回到其租房后,其等三人将这包海洛因吸食了。同月7日或者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李某、陈某在其租房一起时说起要吸毒,其就联系了“小六”,要求买300元钱的海洛因。其等三人由陈某开车至长河“华润万家”后面的一条巷子,陈某坐车上,其与李某在那条巷子里等。其打电话给“小六”后,他给其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其给他300元钱。后其三人回到其租房,吸食了毒品。同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陈某、李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向“小六”购买了100元的海洛因,后在其租房吸食了。另外,其自2012年4月7日或者8日与李某、陈某一起出钱购买了300元的海洛因之后到同月16日之前,其每天都联系“小六”到长河买毒品,每次都是在同样的地点,买100元钱的海洛因。2.证人李某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陈某、赵某一起在赵某的租房玩,赵某问其二人要不要搞点毒品。其二人说好的。之后赵某联系了一个卖毒品的人,其三人由陈某开车到长河“华润万家”后面的一条巷子。陈某在车上等,其与赵某在路边等着。一会儿过来一个30多岁的男子(指被告人卢建),赵某给他100元钱,他给赵某一小包用白色塑料纸包着的海洛因。后其三人回到赵某的租房里吸食了。同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等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买了300元的海洛因,三人各出100元钱。同月11日左右的一天,其三人采用同样的方式买了100元钱的海洛因。这个卖毒品的人外号叫“小六”。3.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4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李某、赵某一起在赵某的租房里玩,赵某说要不要吸毒。其想试一试。赵某就打电话联系好了卖毒品的人。其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带着赵某、李某至长河“华润万家”旁边。其在车上等,他们下车走进超市后面的一条巷子。过了一会儿,他们就买好毒品出来了,是赵某出钱买了100元钱的毒品。过了三四天,其与李某、赵某一起在赵某的租房玩,其三人说起要吸毒了,说好每人拿出100元钱。后其三人采用上述方式购买了300元的海洛因。同月11日晚上,其三人采用同样方式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这个卖毒品的人外号叫“小六”。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李某、陈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卢建及证人赵某、李某的尿样经检测,均呈阳性。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建处扣押了移动电话机1部。7.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卢建的租房进行了搜查。8.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被告人卢建的电话与证人赵某的电话进行通话的情况。9.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卢建的前科情况。10.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建的经过。1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建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卢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其有一个号码为136××××5452的手机,其认识号码为188××××2763的手机的主人,他说自己叫“阿心”。其从来没有主动打电话给“阿心”,但是“阿心”在2012年4月16日之前打过其二三次电话,问其有没有毒品卖给他,其都说没有。4月16日晚上,“阿心”打电话问其有没有毒品卖给他,其说没有。17日凌晨,他又打电话给其要买毒品,其说没有。他就要其去与他见面,其过去的时候被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前二节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卢建的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节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充分,故不予认定。被告人卢建的相关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