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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许小英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小英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1号罪犯许小英,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小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小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许小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小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9曰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