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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塘汉路549号。法定代表人刘其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