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艮林与应维珍、马焕青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艮林,应维珍,马焕青,罗建华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孙艮林,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维珍,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焕青,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罗建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艮林诉被告应维珍、马焕青、罗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艮林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八��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