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54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代表人:KlausBauer、StefanoCaroti。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玲,女,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勤。委托代理人:马战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李玲、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 方代理审判员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