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焦某某,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香,长治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好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