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付某某(又名付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被告均未按确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佘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人民陪审员  方XX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