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洪涛与被告张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洪涛;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77号原告江洪涛,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松,男,汉族,系莲湖区雅俊美容美发店经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涛与被告张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洪涛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