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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食草堂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食草堂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2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被告:芜湖市食草堂网吧,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食草堂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国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