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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洪飞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5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飞,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兼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飞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振威、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飞及其辩护人陈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王洪飞任本区大碶镇(2003年8月变更为大碶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负责武装、民政、殡葬、社区建设、老龄委工作;2001年11月担任本区大碶镇支援大工程建设指挥部综合组副组长,2003年2月担任本区大碶镇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成员,2004年4月13日担任大碶街道社区建设主管领导。2007年7月至2008年10月任本区新碶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2008年11月至案发任本区新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负责协助书记做好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支大指挥部日常工作,分管城区建设与管理科,管理开发建设服务部,联系土管所、房管所,联系驻辖区内各大工程单位。被告人王洪飞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杨荣、王某1、朱某1、吴某、乐某、刘某、姜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315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一)2002年,被告人王洪飞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荣承接了本区大碶坝头路西延工程,并在工程款预付、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对其予以关照。同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洪飞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杨荣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二)2003年11月,被告人王洪飞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1担任了本区大碶街道坝头社区书记。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洪飞在其位于本区新碶街道老国贸花园的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三)2004年底,被告人王洪飞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区大碶街道旧城改造办公室办公大楼续租给朱某1。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洪飞在其位于本区新碶街道老国贸花园的家中非法收受朱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四)2005年,被告人王洪飞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承接了本区大碶街道鸿顺家园拆迁安置房挖土方工程。同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洪飞在本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和中河路交叉口附近的老树咖啡店内非法收受吴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五)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洪飞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乐某承接了本区新碶街道泰山路等供热管道拆除工程Ⅰ标段、本区新碶街道横浦厂房二期土建工程等工程。200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洪飞在本区新碶街道支大指挥部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乐某所送帝舵牌男士机械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150元);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洪飞又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7000元。(六)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洪飞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某承接了本区新碶街道凤洋一路热力管下埋工程,并在工程款划拨等方面给其予以关照。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洪飞在本区新碶街道支大指挥部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刘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七)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洪飞在本区新碶街道隆顺村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姜某谋取利益。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洪飞在其车内非法收受姜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洪飞到宁波市北仑区纪委主动交代了其收受杨荣、王某1、朱某1、吴某、乐某、刘某、姜某所送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洪飞已向北仑检察院退还涉案全部赃款及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洪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洪飞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被告人王洪飞任职的相关文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文件,证人杨荣、王某1、朱某1、吴某、乐某、刘某、姜某、王某2、赵某、张某、朱某2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本区大碶镇坝头路西延工程协议书、月工程付款报审表及合同工程月计量申报表,党政会议记录及王某1任职文件,租房协议及收款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泰山路等热力管道拆除工程Ⅰ标段残值回收协议书、现金缴款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凤洋一路东侧热力管道拆移改造工程Ⅰ标段施工合同、记账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货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货币)资金结算表、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费付款单,扣押文件清单、现金缴款书,中国共产党宁波市北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王洪飞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人民币1631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陈文勇认为起诉指控的第四、五、六笔事实可不认定为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洪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洪飞已经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文勇以被告人王洪飞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等为由建议本院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受贿所得的赃款,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被没收的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及赃物帝舵牌男式机械表一块,均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黎纪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