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童童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29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女,198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2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杨×使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北京伟连峰计算机配件经营部等地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7299.9元未偿还。二、2010年11月,被告人杨×使用中国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9800元未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7099.9元。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杨×于2012年2月10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上述银行的欠款已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的供述、证人陆×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还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秦 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