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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东与被告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东,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李长东,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周广雄,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延安华龙房地产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婷,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延安华龙房地产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东诉被告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900元。审 判 长 贺 瑞代理审判员 冯 月代理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