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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训珍、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训珍,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训珍,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八斗镇,组织机构代码:75096310-5。法定代表人:鲁传林,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合肥市红星路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服务楼十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587472-6。法定代表人:乔传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训珍、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训珍、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训珍、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640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