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宏展,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庄奕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1元,保全费4070元,由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