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78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