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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78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