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祁淼、陕西瑞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祁淼、陕西瑞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祁淼,陕西瑞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号。负责人陈鹏,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祁淼,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夏家什字*号。被执行人陕西瑞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1号3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祁淼。被执行人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团结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祁淼、陕西瑞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09年3月6日作出的(2009)西莲证经字第09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00元及利息452308.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64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因被执行人祁淼、陕西瑞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2年7月26日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02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祁淼、陕西瑞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