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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同升与徐宗国、李文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同升;徐宗国;李文书;许增元;王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升。被执行人徐宗国。被执行人李文书。被执行人许增元。被执行人王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同升与被执行人徐宗国、李文书、许增元、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