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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玉华与陈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华,陈志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胡玉华,女,1958年8月11日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委托代理人赵健初,系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勇,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华诉被告陈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玉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有关缓交或免交申请,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