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玉华与陈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华,陈志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胡玉华,女,1958年8月11日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委托代理人赵健初,系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勇,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华诉被告陈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玉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有关缓交或免交申请,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