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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XX与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235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的(2010)桂仲案字第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经协商,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已履行(2010)桂仲案字第32号仲裁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的(2010)桂仲案字第3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