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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显强与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强,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胡博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李显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惠敏敏,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79号,注册号610135200004641-A。公司负责人梁峻川。被告胡博望,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强与被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胡博望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强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李显强承担52元,剩余5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