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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8-30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8-3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超刚,总经理。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骆成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吴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