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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文广与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广,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采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王文广,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采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松树林乡前新窑村。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晓燕,1977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广诉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钻采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文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广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王文广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文广承担380元。审 判 长  黑振燕审 判 员  艾晓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