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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志军与王再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军,王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港村庙东。被执行人王再波,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南94号。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孙志军与王再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另案依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再波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南94号的房地产。现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待另案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再波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南94号的房地产后,申请执行人孙志军随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8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