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倪国营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倪国营;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商初字第803号 原告倪国营,无业。 委托代理人韩玫玫,无业。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都江市区引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刘一村 负责人徐家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营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国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燕华然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