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执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洪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龙,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607-2号申请执行人洪文龙。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2542-9),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政府院内。被执行人徐吉永。第三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32687-4),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将军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文龙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所欠洪文龙债务款项21234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00000为基数,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提供担保,承诺其在2012年8月15日前代位清偿全部债务。现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至今未予还款,而第三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亦未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洪文龙清偿债务21234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00000为基数,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