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刘湘桂、蒲寇与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湘桂,蒲蔻,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刘湘桂。申请执行人蒲蔻。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桂仲案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桂仲案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