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即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李爱玲、刘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被执行人李爱玲。被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刘世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爱玲、刘峰、刘世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即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世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