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民三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 公司诉被告杨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莲民三初字第00841号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问。被告杨凯,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0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