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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朱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滑县浩创商城德克士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红色隆鑫牌电动车盗走并推至大功桥附近。后其联系到被告人朱某某,再由朱某某将被盗电动车从大宫桥骑回二人在滑师家属院的家中。朱某某将车骑走后,王某甲又返回滑县浩创商城艾尚雪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丙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藏匿家中。2012年6月15日19时,二被告人又来至滑县浩创商城附近,朱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与王某甲一起寻找作案目标伺机再次盗窃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从朱某某携带的包内搜出胶布、剪刀、锥子、电动车电门开关等物品。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隆鑫牌电动车价值1760元,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6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2起,盗窃金额3720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盗窃1起,盗窃金额1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丁的陈述。滑县公安局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王某甲参与盗窃2起,价值3720元,朱某某参与盗窃1起,价值176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