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慧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松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