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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卫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慧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松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