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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妨害公务犯罪嫌疑,2012年1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龙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的二哥王某某因病在谷城县冷集某某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某的儿媳张某等亲属与院方就王某某死亡原因发生冲突。冷集镇派出所和冷集镇政府安排镇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解决事端。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认为院方提出赔偿金额一万元太少,即叫喊:把尸体抬到大门口,买花圈把大门堵上。王某某的孙子王某持铁铣砸医院玻璃,冷集派出所民警李某在现场照相取证时,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等人围攻推搡李某和抢夺照相机,被告人王某甲照李某的脖子处打两拳。民警马某乙、马某甲制止时,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又围攻马某乙,协警邱某用催泪器照被告人王某甲面部喷一下,王即拽住马某乙的衣服喊警察打人,张某等人又围攻马某乙,民警马某甲劝阻制止时,张某等人又围攻马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冲到协警张某跟前,照其胸部打了两拳说:“你想把老子眼睛搞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龙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2、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在量刑时可适当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的二哥王某某因病入住谷城县冷集某某卫生院进行治疗,同月18日晚病发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某的儿媳张某等亲属闻讯后陆续赶到冷集某某卫生院;与院方就王某某死亡原因产生矛盾后,冷集镇派出所接警迅速赶到某某卫生院。冷集镇政府安排镇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解决纠纷,当晚协商未果。同月19日上午8时许,司法所会同冷集医院方有关人员与王某某亲属协商死亡赔偿金额时,被告人王某甲认为院方提出赔偿金额一万元太少,即叫喊:把尸体抬到大门口,买花圈把大门堵上。王某某的儿子王**等人即将王某某的尸体抬到医院门口,并购买花圈在此烧纸。王某某的孙子王某(另案处理)持铁锨砸医院门窗玻璃。民警李某对现场进行照相取证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甲和张某等人围攻推搡并抢夺李某照相机未果。被告人王某甲照李某的颈部打两拳;民警马某乙、马某甲制止时,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又围攻马某乙。协警邱某遂拿出警用催泪器对着被告人王某甲面部喷了一下。被告人王某甲即把马某乙衣服拽住喊警察打人。张某等人又围攻马某乙。民警马某甲上前劝阻制止时,张某等人又围攻马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冲到协警张某前,照其胸部打了两拳后说:“你想把老子眼睛搞瞎”。县公安局接到冷集派出所要求增援的报告后,于上午10时许调集60余名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强行带离现场。经医院诊断,民警马某乙颈部软组织损伤;协警张某胸部软组织损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证人付某证实,2012年1月18日上午,我接镇政府电话,说冷集某某卫生院出现一起停尸闹丧事件,叫我前去调解。开完碰头会后,我们分头做工作与死者王正友亲属王**、王某甲、魏艳林等人协商解决处理办法,一直未达成协议,王**的儿子王某拿了一把铁锨砸某某卫生院一楼的玻璃时,派出所的小李拿相机拍照,被王的亲属张某等人抓住夺相机并厮打。在此过程中由于参与人数众多,没有特别注意具体细节。2、证人张某证实,为平息镇某某卫生院停尸闹丧事件,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受所指令赶到现场时,就见一群人在和民警厮打,王某甲抓住民警的衣领,我们几个人都上前强行把他按住,在场的民警只是劝说没人还手,我走到一楼走廊处,王某甲跑到我跟前照我胸前打了两拳,当时某某卫生院里来了很多死者的亲属,有的在某某卫生院门前烧纸,有的吵闹,现场一片混乱。3、证人李某证实,2012年1月18日晚11时许,接警后我与派出所的民警陈某某、蒋某某、梁某等人前往镇某某卫生院处理停尸闹丧事件,主要是劝解死者亲属不要冲动,坐下来和气解决,如何处理问题。次日上午8时许,死者的孙子王某拿了一把铁锨砸某某卫生院一楼的玻璃,我拿出相机进行拍照取证,张某、王某甲等人上前抓住我的制服,并强行夺我的相机,王某甲朝我右耳部打了一拳,其他人继续对我进行撕扯,把我的警服撕乱多处,王某甲还对张某进行了殴打,直到县局增援民警赶到才制止了整个事件。4、证人马某甲证实,2012年1月18日晚23时22分,接警后,我同民警梁某、陈某某等人赶到镇某某卫生院处理停尸闹丧事件。次日上午8时许,死者亲属情绪激动,有的吵闹,有的砸某某卫生院物品,我们上前劝说时,被王某甲等人围攻殴打,王某甲大声叫哭,把尸体抬到大门口,买花圈把大门堵住,后死者儿子王**等人把尸体抬到某某卫生院门口,堵住大门,烧纸闹事,直到县局民警赶到将王某甲等人带离现场才平息。5、证人马某乙、梁某、邱某、李某等人证实情况同上。6、现场照片、被撕破民警制服照片,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7、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8、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在案发现场局面无法控制情况下,县局各警种配合,调60余名民警赶到现场。9、某某卫生院监控光盘,证实当时案发现场发生情况。10、抓获材料、户籍证明及死者身份、病情、死亡原因等与案件相关情况。1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汉东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