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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桂芳、钱咏梅与庞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钱咏梅,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申请执行人钱咏梅。被执行人庞涛。申请执行人张桂芳、钱咏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于2011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