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戴荣明与包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荣明,包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78号原告:戴荣明。委托代理人:戴金明。被告:包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荣明诉被告包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