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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史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史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