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秦维英与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维英;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 × × 人民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新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秦维英,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信陕西省白河县。委托代理人陈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梁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恩杰,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曲江新区。委托代理人唐琳,女,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施杜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院代表人唐远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意贵,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被告张清武,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博祥时代工地包工头,住西安市,系原告秦维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维英与被告陕西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被告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被告西安西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一公司)、被告张清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维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维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维英负担。 审判长 高更生 代理审判员申洁代理审判员袁建雯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国梅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