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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67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范某甲。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薛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