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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二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胡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胡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二初字第00241号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贵武,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胡海燕,女,汉族,现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胡海燕(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胡海燕撤回反诉。本案受理��人民币358元,由原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14元,由被告胡海燕承担人民币144元。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夏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