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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阮敏、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敏,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阮敏,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徐华,女,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崇仁县(三中对面)。本院在执行阮敏与徐华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毛林审 判 员  李少锋助理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