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阎某某,女。被告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