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郧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鹏、崔贵娇与李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崔贵娇,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郧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崔贵娇,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军洲之妻。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在襄北监狱服刑。张鹏、崔贵娇申请执行李海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李海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10)郧刑附民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十刑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8月10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海波在郧县城关镇郧阳花园C区10栋2单元802室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波所有的位于郧县城关镇郧阳花园C区10栋2单元802室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李海波妻子朱雪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海波妻子朱雪雪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何言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