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与宫岩、张元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地址即墨市振华街112号。被执行人宫岩。被执行人张元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宫岩,张元师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即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凯审判员 柳永才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