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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勇华与邱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华,邱贸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陈勇华,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邱贸良,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华诉被告邱贸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自愿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源:百度搜索“”